近年来,学生在体育课上的意外伤害事件时有发生。一旦学生在运动中受伤,校园体育的组织者也总是跟着“受伤”。学校该不该担责?怎么担责?这种“伤不起”现象,成为制约校园体育活动的一个隐形“绊脚石”。这些纠纷十分常见,实践中对此类事件责任的判定难度较大。有时,即便学校无责,仍要承担“人道主义补偿”。《民法典》为体育教育事业提供了更为坚实的法治保障。
即将于2020年1月1日正式实施的【民法典】,将自甘风险纳入侵权责任编。该条款对侵权责任的明确,为从根本上治理“校闹”、给学校松绑提供了法律依据,对开展文体活动将起到了极大的促进作用,进而为校园体育活动“兜底”,同时也为学生自由全面发展提供法律保障。
什么是自甘风险原则?告别“受伤即有理”
自甘风险原则是指,当事人已经意识到某种风险的存在,或者明知遭受某种风险,却依然冒险行事。那么,当风险出现时,就当自己来承担责任和损害后果的原则。
孩子在体育课上受伤,责任划分要分成年人与未成年人两种情况来看:
一是不满八周岁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受伤的情况。应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此情况学校或者教育机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学校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侵权责任;
二是八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的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受伤的情况。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条:“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学校如果没有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如果尽到了教育、管理责任,则不承担责任。
需要注意的是,不论民事行为能力人还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如果对自己所参与活动的危险性缺乏判断、识别力,则其行为不构成自甘风险行为,除非该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行为时事先得到了其监护人的知情同意。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六条规定:“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引起他参加的行为受到损害的,受害人不得请求其他参加者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其他参加者对损害的发生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
通化县人民法院:
在推进建设体育强国和全民健身的大背景下,民法典自甘风险原则的确立对于促进全民理性、积极参与体育活动有着重要意义。对依法自愿参与、甘冒风险的活动做到风险自知、风险自担,而不是“甩锅”给他人。同时督促广大群众更好的依法履行主体职责,并确保各项文体活动健康有序的开展。
(孙媛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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