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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习民法典|民法典关于“精神损害赔偿”的规定

发布时间:2020-08-24  来源:中国法制新闻网  字体大小[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旅游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规定:“旅游者提起违约之诉,主张精神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应告知其变更为侵权之诉;旅游者仍坚持提起违约之诉的,对于其精神损害赔偿的主张,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民法典》第996条规定:“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损害对方人格权并造成严重精神损害,受损害方选择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的,不影响受损害方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相关法条:《民法典》第186条规定:“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损害对方人身权益、财产权益的,受损害方有权选择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侵权责任。”

  这是对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区分的一个改变。原来司法实践中完全排斥违约责任中的精神损害赔偿,《民法典》为了更好地保护民事主体的人格权,减少当事人的诉累,节约司法资源,借鉴比较法上的说法,特别作此规定。

  简单来说:《民法典》第996条规定的内容,对旅游者的合法公益做了全面的保护。例如咱老百姓利用十一大长假花钱带着老婆、孩儿出去旅个游,结果期盼着吃着火锅唱着歌呢,结果旅游经营者给咱提供的住的也差、吃的也差,然后除了坐车就是消费,漂亮景点没去看,让人家去玩的时间没多少,这种情况下实际上作为旅游者,一方面咱支付的旅游费用并没有获得对等相应的服务,另外一方面的话人家想好好玩一下,结果搞得并不开心,这种浪费时间和金钱而没有获得相应服务的情况其实是应该给精神损害赔偿的,这次《民法典》编纂的时候借鉴比较法对此作了修改,就是说在这种违约和侵权竞合的情况下的话,如果有精神损害的话,咱作为旅游者即可以主张违约也可以要求精神损害赔偿,当然当事人如果主张侵权的话要求精神损害赔偿就更没问题,这个问题在《民法典》第996条里明确的做了规定,这也凸显了《民法典》对于人格权的一种保护。也就是说不光是说在侵权中要保护人格权,在违约中也得保护,如果违约真的就构成了对人家旅游者有精神损害的情况下会依法予以保护,即在请求旅游经营者承担违约责任的时候,可以一并要求其承担精神损害赔偿责任。

  举例说明:2018年原告张某与被告江西某旅行社有限公司、第三人武夷山某酒店有限公司旅游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与被告于2018年8月22日签订《团队境内旅游合同》(以下简称《旅游合同》),《旅游合同》约定由被告江西某旅行社有限公司组织安排原告于2018年8月23日前往武夷山旅游,为期两天。2018年8月23日晚,原告入住由被告安排的武夷山某酒店,因被告未尽安全保障等合同义务,在酒店摔倒,致使原告颈椎严重受伤。原告经住院手术治疗伤情稳定后,经鉴定构成十级伤残。原告当时所要求的精神损害赔偿抚慰金,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旅游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合同违约赔偿责任不包含精神损害赔偿,法院在诉讼中向原告明示违约之诉和侵权之诉的法律后果后,原告仍主张提起违约之诉,故法院对原告主张的精神损害赔偿抚慰金依法不予支持。而《民法典》2021年1月1日正式施行以后,这个问题就会依据《民法典》的规定得到更加宽泛的权利保护。(刘晨 赵妍)

中国法制新闻网责任编辑亓淦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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