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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习民法典|筑牢个人信息安全“防火墙”

发布时间:2020-09-09  来源:中国法制新闻网  字体大小[ ]

  “买房吗?”“装修吗?”“办贷款吗?”……

  很多人在生活中都会接到类似的骚扰电话甚至诈骗电话,从推销房产到育儿养老,诈骗内容繁多,让人应接不暇。我们在充分享受信息时代带来便利的同时,个人信息泄露也严重困扰着我们的生活。下面就让小编带大家了解此次新颁布的民法典对个人信息保护是如何规定的呢?

  近日,昌吉州中院民二庭副庭长郑洪彪,就个人信息保护相关法条为市民进行解读。郑洪彪表示,民法典在人格权编设专章规定“隐私权和个人信息保护”,彰显了立法者强化个人信息保护的立场。

  民法典第111条规定:“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需要获取他人个人信息的,应当依法取得并确保信息安全,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传输他人个人信息,不得非法买卖、提供或者公开他人个人信息。”郑洪彪解释,该法条确立了自然人的个人信息权。明确对个人信息的保护,对于保护公民的人格尊严、人格自由,使公民免受非法侵扰、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具有现实意义。

  民法典第1035条第一款规定:“处理个人信息的,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不得过度处理,并符合下列条件:(一)征得该自然人或者其监护人同意,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二)公开处理信息的规则;(三)明示处理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四)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双方的约定。”郑洪彪解释,该条款明确了处理个人信息的基本原则,与民法典第1037条规定的个人信息决定权、第1038条规定的信息处理者的义务,共同规制了处理个人信息的行为。

  民法典第1036条规定:“处理个人信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为人不承担民事责任:(一)在该自然人或者其监护人同意的范围内合理实施的行为;(二)合理处理该自然人自行公开的或者其他已经合法公开的信息,但是该自然人明确拒绝或者处理该信息侵害其重大利益的除外;(三)为维护公共利益或者该自然人的合法权益,合理实施的其他行为。”郑洪彪解释,自然人个人信息的保护也要受制于公共利益的需要。例如,今年以来新冠肺炎疫情扩散传播,为了保护公共利益,有关部门需要掌握某些特定人员的基本个人信息甚至某些时间段内的活动路径,这不属于侵犯自然人个人信息的行为。

  郑洪彪表示,法律的生命在于实施。民法典的颁布,让个人信息保护实现有法可依,是法治的重要一步,未来还要通过司法实践,真正实现个人信息保护的有法必依。

中国法制新闻网责任编辑亓淦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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