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民间借贷的过程中,有时候在一般债权人和债务人之外会出现一个特殊的第三者,那就是担保人。第三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这里的第三人即担保人。
学习过《担保法》的人都知道,担保有五种表现形式:保证、抵押、质押、定金、留置。而保证责任分为: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
法律上对于一般保证的担保人的要求是在债权人没有能力还款的情况下才承担责任,也就是说除非债务人没有偿还能力,否则债权人是不能直接要求担保人直接承担偿还责任的。在一般司法实践中,一般担保的行使往往需要很复杂的前置程序。
而与“一般担保责任”相对应的是“连带担保责任”。
连带责任赋予了债权人既可以选择起诉债务人,也可以选择起诉保证人的权利,也就是说债权人既可以向债务人要求给付,也可以要求担保人给付。当然,也可以要求债权人和担保人同时承担连带责任,在诉讼执行过程中,债权人的权利就更容易实现。
但在民间借贷中,很多当事人在合同中并没有写明自己的担保类型,也就是说保证方式约定并不明确。所以在没有写清楚保证人是承担“一般保证”,还是“连带保证责任”的情况下,法律到底咋处理呢?
《担保法》第十九条规定: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也就是说,只要没有明确约定是一般担保的,就都要承担连带担保责任。
但,但,大家一定要注意,从2021年1月1日《民法典》实施之日起,游戏规则变了!
《民法典》 第六百八十六条【保证方式】
保证的方式包括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民法典》的规定和之前《担保法》的规定是相反的!!
所以2021年之后,法院在认定欠条中没有明确究竟是何种担保的时候,会依照《民法典》的规定认定为一般担保责任,这是大家需要注意的。
《民法典》将约定不明的保证责任由原来的承担连带保证变更为承担一般保证,主要是考虑按照旧法连带保证的推定,会使债权人恶意利用保证人对保证制度的无知,迫使保证人承担较重的连带责任,违背保证人的真实意愿,这不仅有悖于设立担保制度的立法初衷,还会造成较大的社会效用损失。《民法典》变更为一般保证的推定,不仅有效地保护了债权人与保证人之间的利益衡量,更充分考虑了当下民众对保证制度的认知状况,极大地尊重和明确了当事人各方保证方式约定的真实意愿,对民商事活动中当事人的行为风险防范进行了有效指引,符合保证制度的基本原理,有力维护了正常的生活和经营秩序。
(梅河口市人民法院 陶铸民)
中国法制新闻网责任编辑:亓淦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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