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因“高利贷”“套路贷”引发的纠纷甚至恶性事件频频出现,不少受害人深陷各种借贷骗局。
针对“高利贷”“套路贷”骗局,2021年施行的《民法典》中有明确规定,下面就由吉木萨尔县法院刑庭庭长孙建为大家解读。
《民法典》第六百八十条:禁止高利放贷,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
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的,视为没有利息。
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约定不明确,当事人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当地或者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自然人之间借款的,视为没有利息。
《民法典》明确规定,禁止高利放贷,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表明了国家鼓励人们投资实体经济,助推经济高质量发展,解决因高利放贷导致的一系列社会问题。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的,视为没有利息。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约定不明确,当事人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当地或者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自然人之间借款的,视为没有利息。
“套路贷”的常用套路
套路贷的犯罪者往往在犯罪过程中制造符合“民间借贷”关系的完整证据链意图“完美犯罪”,再加以一些别有用心的“专业”法律从业人员的“法律指导”,提升虚假诉讼的胜诉率,获取高额犯罪所得。从目前常见的套路贷行为模式来看,放贷人首先营造不利于借款人的局面,然后通过虚假诉讼的方式,诱导法院作出有利于自己的判决,将自己的非法目的合法化,最后借助法院强制实现自己非法侵占他人财产的目的。在此过程中,借贷人往往因为法律知识的欠缺以及受犯罪者的欺诈,不注重或不懂妥善保存证据,不能提出有利的抗辩理由。
如何预防“套路贷”
选择合法正规途径借款,选择正规的贷款公司或金融机构,尽量避免通过个人借款,同时,要求公司提供并核实相关营业执照等信息;认真审核借款合同,亲自前往贷款公司,现场签订借款合同,并核实相关经办人员的身份信息,避免自己先签合同,再由公司盖章;避免签订与实际借款金额不符的借款合同,避免借款合同中相关重要条款空白;做好个人财务规划、避免消费大手大脚无节度等等,这些都是容易陷入“套路贷”的高危因素。
法官寄语:合法的民间借贷行为是社会经济生活不可缺少的资金融通方式,应该得到鼓励、倡导和维护,对于以借贷为业或违反法律规定以民间借贷为名实施犯罪行为的,应该严格依法予以取缔和打击。民间借贷行为涉嫌刑事犯罪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依法办理,最大限度地保护被害人的合法权益。
(孙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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