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有“绿色法典”之称,因为其不仅将“绿色原则”确立为民法基本原则,还细化完成近30个分布于物权、合同、侵权责任等分编的绿色条款,由此系统构筑了贯彻生态文明理念的绿色民事规则体系,为美丽中国建设保驾护航。
针对《民法典》“绿色原则”,下面由奇台县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副庭长李湘为大家进行解读。
李湘解读:民法典共计1260条,其中的物权编、合同编和侵权责任编等相关法律制度都体现了绿色原则,其中有18个条文直接与生态环境保护有关:
《民法典》总编第九条【绿色原则】的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
物权编第二百八十六条 【业主的相关义务及责任】业主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相关行为应当符合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的要求;
合同编第六百一十九条【标的物包装方式】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包装方式交付标的物。对包装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应当按照通用的方式包装;没有通用方式的,应当采取足以保护标的物且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的包装方式;
第一千二百二十九条【污染环境、破坏生态致损的侵权责任】因污染环境、破坏生态造成他人损害的,侵权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可见“绿色原则”在《民法典》中占据重要地位,那么,将该原则纳入法条体例,并作为基本原则,如何适用至关重要。
一是,“绿色原则”的适用,不能简单的适用各分编中法律规则的全有或全无的方式出现,而是应当以衡量的方式应用于具体个案当中,充分考虑不同强度之间原则冲突衡量。二是,该原则属于价值引导,指引作用强于个案适用,所以必须穷尽法律规则,方得适用该原则;除非为了实现个案正义,否则不得舍弃法律规则而径行适用该原则。三是,我们应当注意,法律不是孤立的,应当构建多路径、多元化共同作用,该原则在适用时,不仅仅限于《民法典》中的规则适用,同时也要与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等相衔接,特别是环境保护法等特别法,这样才能为环境保护法对环境公共利益的保护留足空间,建立起立体化的环境与生态保护法律体系,将“绿色”真正贯穿到民事法律行为的方方面面。
思想是行动的先导,原则是规则的指南。“绿色原则”的确定及适用,不仅有利于加强个人树立环保意识,使其付诸于行动、积极参与环境保护、环境公益活动,同时也对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解决日益严重的资源短缺和环境污染等问题具有重要的里程碑式的意义。
中国法制新闻网责任编辑:亓淦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