见义勇为、匡扶正义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但自2006年“南京彭宇案”引发社会轰动之后,面对需要施救的场景,好人们开始犹豫了——因为救人可能会被讹。
见义勇为者的合法权益得不到保障,“要不要救”“该不该扶”的问题曾一度占据各大社交平台的话题榜,引发群众热议。“良心会觉得不安,但不管闲事,起码能保证不会惹祸上身。”现如今因为面临承担可能会被人误解甚至讹诈的风险,许多人曾对街边的“闲事”视而不见过。做了好事还要赔钱,越来越多的人对见义勇为望而却步、避而远之。
这样的情况,今后无需再担忧了。《民法典》一锤定音:见义勇为,免责
《民法典》规定因为保护他人的民事权益而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民事责任,受益人可以给予适当的补偿,没有侵权人、侵权人逃逸或者无法承担其相应的民事责任,受害人请求赔偿的,受益人应当给予适当赔偿。因自愿紧急救助而造成受帮助的人损害的,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民法典》表达了立法者希望通过法律来切实保护见义勇为人的利益和弘扬及时助人的仁爱精神,杜绝“英雄流血又流泪”的现象,同时也在呼吁大家:对于别人的紧急危难,请及时搭一把手,法律永远为正义撑腰!
(临江林区基层法院 吴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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