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很多老年人为保障晚年生活,会将房产、汽车等个人重大财产赠与子女,并表示依托养老意愿,但一些子女在获赠财产后未能尽到赡养义务。面对此种情况,老年人是否可以行使撤销权,挽回晚年生活的物质保障?《民法典》中又是怎样规定的呢?
昌吉州中院民一庭法官马少飞对此进行了解读。
《合同法》第一百九十二条规定: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三条规定: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近亲属的合法权益;(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马少飞法官举例说明,刘小某系刘某夫妇的长子,因生意失败无房居住,刘小某便向刘某夫妇承诺愿独自承担为二老养老送终责任,刘某夫妇便将多年积蓄及名下房产赠与刘小某。刘小某在取得父母积蓄和房产后态度急转直下,拒绝履行对刘某夫妇的赡养义务。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刘某夫妇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撤销对刘小某的赠与。
依照现行《合同法》的规定,受赠人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此处的扶养义务人是指依法负有扶养、抚养和赡养义务的人,扶养关系涵盖了赡养关系。刘小某作为受赠人,对刘某夫妇有赡养义务而不履行,刘某夫妇有权依法行使撤销权。
《民法典》生效后,若刘小某在接受刘某夫妇赠与后,没有对刘某夫妇尽到赡养义务,刘某夫妇依然有权主张撤销赠与。
马少飞法官解释说,《民法典》之所以保留了《合同法》的这一规定,是基于赠与合同是无偿、单务合同,在赠与合同中,赠与人承受了损失和不利情况,受赠人是受益人,基于公平和诚信原则,法律赋予赠与人法定撤销权,规制受赠人的“忘恩负义”行为。
(王壮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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