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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学《民法典》|“私人生活安宁”纳入隐私权

发布时间:2020-11-30  来源:中国法制新闻网  字体大小[ ]

  无处不在的实名认证、日益增多的人脸识别应用,还有无孔不入的广告精准推送……一部手机便可让如今的我们能够在足不出户的情况下轻松获取信息,却也让我们面临更多的隐私泄露风险。大数据时代,个人信息的不当扩散与不当利用已经逐渐发展成为危害公民民事权利的一个社会性问题。

  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章“隐私权和个人信息保护”这一亮点法条,了解窃取个人隐私,将会受到法律怎样的制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二条规定:自然人享有隐私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

  隐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三条规定: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权利人明确同意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以电话、短信、即时通讯工具、电子邮件、传单等方式侵扰他人的私人生活安宁;

  (二)进入、拍摄、窥视他人的住宅、宾馆房间等私密空间;

  (三)拍摄、窥视、窃听、公开他人的私密活动;

  (四)拍摄、窥视他人身体的私密部位;

  (五)处理他人的私密信息;

  (六)以其他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

  《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五条明确了处理自然人个人信息应当符合如下四项条件:

  (一)征得该自然人或者其监护人同意,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公开处理信息的规则;

  (三)明示处理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

  (四)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双方的约定。

  向他人出售或提供个人信息,有关部门在履行职责、提供服务的过程中非法向他人出售或提供个人信息,行为人窃取或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的信息……以上几种情况均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按照《刑法》的规定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单处或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可能被判处三至七年有期徒刑。《民法典》对公民个人隐私保护的进一步完善,体现了人文关怀,也宣示着人格尊严的重要价值所在!

  (吉林省通化县人民法院 何博伦)

中国法制新闻网责任编辑亓淦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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