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挖掘机“背刺”他人侵权,责任由谁承担?

发布时间:2025-10-22  来源:中国法制新闻网  字体大小[ ]

  今年六月,在某小区改造提升项目施工现场,工人老陈在进行植树作业时,被小辉驾驶的轮式挖掘机从背面刮碰,导致老陈左股骨远端骨折、右腓骨骨折等。公安机关调查认定,事故系老陈处于挖掘机视野盲区,小辉未注意观察所致。经了解,该挖掘机的所有权人系老风,小辉系受雇于老风在项目现场施工作业,老风为该挖掘机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了工程机械设备保险附加第三者责任保险。各方对侵权赔偿事宜争执不下,老陈遂将小辉、老风、某保险公司共同起诉至法院。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视野盲区”并非法定的免责事由,根据挖掘机安全操作规程,挖掘机作业时必须确保作业区域无人停留。操作人员施工前应当充分检查、了解机械周围环境,但小辉在施工前未能妥善确认施工环境,后因视线盲区操作不慎,造成老陈受伤,小辉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劳务关系中,提供劳务的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小辉系老风的雇员,小辉系因劳务造成老陈受伤,故应由老风对老陈的损失承担赔付责任。

  事故挖掘机在保险公司投保工程机械设备保险附加第三者责任保险,事发后老风怠于行使其权利,致使老陈的损失一直未能得到赔偿,老陈可以直接起诉保险公司。本案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故保险公司应在保险理赔范围内对老陈受侵权而产生的损失承担理赔责任。

  施工现场是高风险区域,任何疏忽都可能造成不可挽回的后果。机械设备操作人员必须时刻保持高度警惕,充分了解设备特性,严格执行操作规程,特别是要注意视线盲区等安全隐患。施工管理人员应当建立完善的安全管理制度,加强现场监督,确保各项安全措施落实到位。

  在施工现场遭受人身损害,维权核心在于准确界定责任主体。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接受劳务派遣的用工单位或者接受劳务方承担侵权责任。同时,若侵权事项及损失在施工人员、施工单位等投保的范围内,可通过保险理赔填补损失。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第一款 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提供劳务一方追偿。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五条 保险人对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的损害,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合同的约定,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

  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损害,被保险人对第三者应负的赔偿责任确定的,根据被保险人的请求,保险人应当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被保险人怠于请求的,第三者有权就其应获赔偿部分直接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

  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损害,被保险人未向该第三者赔偿的,保险人不得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

  责任保险是指以被保险人对第三者依法应负的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

  (作者:崔鹏宇 作者单位:临江林区基层法院)

中国法制新闻网责任编辑亓淦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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