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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当维权变侵权

发布时间:2026-10-22  来源:中国法制新闻网  字体大小[ 大 中 小 ]

  小李经营电动自行车、电动摩托车生意,小张从其处购买了一辆二手车。不久,小张对车辆表示质疑,认为小李存在未如实告知车况的问题。

  在多次联系小李要求退车退款未果后,小张情绪激动,在网上小李的经营账号评论区多次发布评论和动态,使用“黑心商家”“非法办理高额利息的分期贷款”等侮辱性和诽谤性文字。小张还公开披露了小李及其家人的信息,对小李一家的正常生活与经营造成严重困扰。

  小李一纸诉状告到法院,要求小张停止侵害、赔礼道歉,赔偿经济损失、恢复名誉。随后,小张删除了其在小李网络账号案涉短视频作品下的评论。

  法院审理后认为,小张作为买方,若认为车辆存在卖方未告知的质量瑕疵,有权依据民法典相关规定,要求卖方承担修理、更换、退货等违约责任,但小张在维权过程中未采取合法方式表达诉求,而是在公共网络平台发表侮辱性评论损害小李名誉,并违法公开小李及其家人的个人信息。小张主观上存在明显过错,其行为对小李造成负面影响,致其社会评价降低,构成对小李名誉权的侵犯。

  法院综合考虑侵权过错程度、损害后果等因素后,判决小张在其网络账号上持续5天公开向小李赔礼道歉,内容需经法院审核。

  网络平台并非法外之地,任何人在网络空间发表言论均应遵守法律法规,不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双方因买卖纠纷产生矛盾,协商不成的应通过合法途径维权,切勿以违法方式对抗侵权行为。小张的本意是维权,但采取的方式越过了法律红线,不仅无法解决问题,反而使自己从受害者转变为侵权者,最终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

  消费者遇到合同纠纷时,应采取以下步骤维权:

  首先与卖家友好协商,保持冷静和理性,清晰表达自身诉求和依据;

  其次要保留证据,妥善保管合同、付款凭证、聊天记录以及问题货物的照片或视频等关键证据。

  若协商无果,可向消费者协会(如12315平台)或其他调解组织申请调解,可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出投诉举报;

  若上述途径均未能解决问题,可根据合同约定或相关法律规定,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向法院提起诉讼。

  (作者:毕芯翊 作者单位:临江林区基层法院)

中国法制新闻网责任编辑:亓淦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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