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街拍”纪实摄影,是当下一种时髦且独立的摄影创作方式,与新闻报道相似,以拍摄人像为主,将人物主体和周围景观一同取景,不特定的街头路人通常会被街拍摄影人有意无意地拍进去,而这样摄影作品,同时也承载着被拍摄人的肖像权。
我国现行法律对于肖像权的保护,主要有两个方面的规定:一是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肖像;二是不得偷拍他人隐私。
而在2020年5月28日,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表决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里面,其中对“肖像权”的规定是:“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丑化、污损,或者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伪造等方式侵害他人的肖像权。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未经肖像权人同意,肖像作品权利人不得以发表、复制、发行、出租、展览等方式使用或者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
这就意味着,“肖像权”的侵权范围不再是过去的商用了,只要“发表”,包括社交网络、展览等可能并没有收入的情况,肖像权人就可以主张侵权;另一个是,“肖像权”并不仅仅是指“脸”,而是可以被识别的外部形象,甚至是经过影像、雕塑、绘画等再创作后的可识别形象。这就意味着,“街拍”纪实摄影不能够再未经他人允许,以拍摄艺术记录生活为由,随便“扫街”拍摄陌生人了。
但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在第一千零二十条规定了五种可以不经肖像权人同意的合理实施行为,如果属于这五种合理实施行为,则不构成侵犯肖像权。
五种合理实施行为分别是:
(一)为个人学习、艺术欣赏、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在必要范围内使用肖像权人已经公开的肖像。
(二)为实施新闻报道,不可避免地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
(三)为依法履行职责,国家机关在必要范围内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
(四)为展示特定公共环境,不可避免地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
(五)为维护公共利益或者肖像权人合法权益,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的其他行为。
“拍陌生人”不是纪实摄影的必须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对肖像权的定义不是“街拍”纪实摄影的末路,而是保障人们肖像权的同时,让纪实摄影这种记录现实的摄影方式走向全新的写实拍摄道路,让纪实摄影更有记录现实和保存历史的价值,纪实摄影“百花齐放”的时代即将到来。
(关盛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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