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回顾
2019年,小汪向小林承租了某某小区的一处80平方米的房屋,双方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小汪并向小林支付了押金,约定押金在合同期满后退还。
承租房屋的过程中,小汪对房屋进行了装修改造。在租赁房屋满一年后,小汪利用微信通知小林接收房屋并且要求小林退还押金。
小林看到改造后的房屋,要求小汪将房屋恢复原状。小汪表示目前已经没有钱来支付房屋恢复原状的钱,拒不配合。因此小林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承租人小汪将自己的房屋恢复原状。
根据《民法典》第七百一十五条的规定: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者增设他物的,出租人可以请求承租人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
也就是说,小汪改造房屋需征得小林同意,未经房东同意擅自对房屋进行改善或者增设他物的,是要承担相应责任的。
法条链接
第七百一十条【承租人合理使用租赁物正常损耗不负赔偿责任】:承租人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根据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受到损耗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百一十一条【承租人使租赁物致损的法律后果】:承租人未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未根据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受到损失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请求赔偿损失。
第七百一十二条【出租人的维修义务】:出租人应当履行租赁物的维修义务,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七百一十三条【租赁物的维修和维修费负担】:承租人在租赁物需要维修时可以请求出租人在合理期限内维修。出租人未履行维修义务的,承租人可以自行维修,维修费用由出租人负担。因维修租赁物影响承租人使用的,应当相应减少租金或者延长租期。
因承租人的过错致使租赁物需要维修的,出租人不承担前款规定的维修义务。
第七百一十四条【承租人租赁物妥善保管义务】:承租人应当妥善保管租赁物,因保管不善造成租赁物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最后汪清林区基层法院法官建议:房屋租赁期限六个月以上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合同内容包括租赁物的名称、数量、用途、租赁期限、租金及其支付期限和方式、租赁物维修等条款。签订合同时,一定明确出租人是否同意装修,合同到期后装修物的处理,避免产生后续纠纷。
(刘蕾)
中国法制新闻网责任编辑:亓淦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