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高空抛物造成他人损害的事件在全国各地频繁发生。民法典侵权责任编在总结侵权责任法实践经验基础上,针对侵权领域出现的新情况,对相关内容作出了补充完善。下面就由昌吉州中院立案一庭副庭长赵瑞就“高空抛物”为大家进行解读。
案例>>>
2000年5月11日,郝某在自家楼下被烟灰缸砸中,住院5个月,差点成了植物人。因为无法确定涉案烟灰缸是从哪一层哪一户抛下的,郝某的妻子将具有抛掷嫌疑的22户邻居一齐告上法庭,最终法院判决22户人家各赔偿8101.5元。
现行《侵权责任法》第87条规定:“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该条款由于将赔偿责任由可能致害的全部建筑物使用人承担,被戏称为“一人抛物全楼赔偿”的连坐条款。
2021年将要施行的民法典,在侵权责任编第1254条对此具有明确规定。
法条援引>>>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条【不明抛掷物、坠落物致害责任】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侵权人依法承担侵权责任;经调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补偿后,有权向侵权人追偿。
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前款规定情形的发生;未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的,应当依法承担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
发生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的,公安等机关应当依法及时调查,查清责任人。
赵瑞解释说,民法典第1254条首先明确规定侵权人的法律责任,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鉴于高空抛物行为涉嫌刑事犯罪,民法典明确规定,发生本条第一款规定的高空抛物情形的,“公安等机关应当依法及时调查,查清责任人”。一方面,通过公安等侦查机关的介入权,增加警示行为人从事高空抛物的威慑力;另一方面,通过公安等机关强大的调查能力和多样的调查手段,能够最大概率的查清责任人,方便受害者损害救济。此外,该条规定还充分明确建筑管理人的安保义务,为诸如物业公司等建筑物管理人课以采取必要安全保障措施的安全保障义务。明确规定了可能加害建筑物使用人的追偿权。在“经调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为了方便受害人的损害得以补偿,民法典仍然坚持了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的规则,但进一步明确承担补偿义务后对侵权人的追偿权。
民法典改变了《侵权责任法》的二元责任体系,在兼顾法理与情理、体系价值与个案公正、规则建构与社会现实之间寻找到了新的平衡点,让高空抛物致人损害责任承担的规则更加细化完善。
中国法制新闻网责任编辑:亓淦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