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办:同意4个省级开发区升级为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
贯彻落实中央纪委三次全会精神 | 专项监督护粮安
悟规律 明方向 学方法 增智慧丨在法治轨道上深化改革
 ·[视频]九霄逐梦,看今朝!神舟十九号航天员乘组地面训.. ·[视频]汪公馆里的“伪装者”(上) ·[视频]一线见闻丨区域协作谱新篇 ·[视频]中国科学院与“两弹一星”纪念馆重新开放 传承.. ·[视频]奋进强国路 阔步新征程·江河见证丨守护好“中.. ·[视频]潜伏敌营的“佩剑将军”(上) ·[视频]新时代的伟大变革丨书写在绿水青山间的生态答卷 ·[视频]我的土地我的家丨第34个全国土地日公益宣传片 ·[视频]天宫TV | 光耀天际,见宇宙之美 ·[视频]无名者之歌 ·[视频]黑猫警长又双叒更新啦! ·[视频]速看!防间保密微视频《消失的“她”》 ·[视频]先睹为快!第18届世界水资源大会主题片来了~ ·[视频]天宫TV | 给我们一个小桌子 还你们一个菜园.. ·[视频]全国生态日主题宣传片 ·[视频]首个全国生态日|中国国家公园旗舰物种来啦! ·[视频]提前184天!又一重大水利工程取得新进展 ·[视频]案例展示|第1批全国智慧旅游沉浸式体验新空间 ·[视频]消失的他,一个隐藏20多年的秘密….. ·[视频]激情燃烧的岁月丨《飞航印记》第3集

共学民法典|物业在小区公共区域张贴广告怎么办?

发布时间:2020-10-12  来源:中国法制新闻网  字体大小[ ]

  物业服务企业在小区管理中发挥着不可或缺的作用,但其利用公共区域有偿经营的情况并不少见,小区内随处张贴广告的问题便是其中之一。广告的内容五花八门,宣传的方式无所不用,楼梯外墙、门禁车杆、公告栏、电子滚动屏......甚至连发布小区生活通知信息的位置也都被广告取代,这就涉及到一个问题,收入归谁,物业服务企业所取得的收益,应当如何分配?

  《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八条业主共同决定的事项中新增了“改变共有部分的用途或者利用共有部分从事经营活动”。这条规定就能很好的回答这个问题。属于业主的共有部分,物业服务企业利用从事经营活动,应当取得业主的同意,按照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八条的规定,该事项应由业主表决,参加表决的业主人数应当达到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并且要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通过,物业服务企业才可以在电梯张贴广告并取得收益。简单说就是得经过全体业主的人数及面积双重一半以上同意才行。

  关于物业服务企业所取得的收益分配问题,民法典第二百八十二条的规定:“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等利用业主的共有部分产生的收入,在扣除合理成本之后,属于业主共有。”如果在物业服务合同中有约定,按照约定处理,比如用于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没有约定的,收益的分配应当按照业主专有部分面积所占比例确定。

  上述规定同样适用于将小区建筑区划内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收费的,收取的费用应当属于业主共有。

  每日学一“典”,生活大帮助。只有全体社会成员以民法典为遵循,养成自觉守法的意识,形成遇事找法的习惯,培养解决问题靠法的意识和能力,才能让民法典真正成为老百姓保护自身权益的法典。

  (临江林区基层法院 张琦)

 

中国法制新闻网责任编辑亓淦玉

【免责声明】:以上图、文、音/视频文章内容转载于网络(本网原创文章除外),其版权均属于原作者或归属权利人。我们尊重原创,也注重分享。转发推广仅供学习参考之用,禁止用于商业用途,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仅供交流学习了解法律、法规、政策,如无意侵犯到贵公司或个人的知识产权,部分文章转发推送时未能及时与原作者取得联系,若来源标注错误或无意侵犯到您的权益烦请告知本网制作采编部QQ号: 3555333776,微信号:GAN160003,请联系我们将立即删除或更正。电话:010-89525216。本网投稿邮箱:3555333776@QQ.COM。通讯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外雅宝路12号(华声国际大厦)1层 1 2 1号。本网原创文章欢迎转载,为尊重和维护原创权利,请转载时务必注明原创作者、来源:XXXXX网站。
点击查看更多评论>>发表感言:
验证码,看不清楚请点击更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