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服务企业在小区管理中发挥着不可或缺的作用,但其利用公共区域有偿经营的情况并不少见,小区内随处张贴广告的问题便是其中之一。广告的内容五花八门,宣传的方式无所不用,楼梯外墙、门禁车杆、公告栏、电子滚动屏......甚至连发布小区生活通知信息的位置也都被广告取代,这就涉及到一个问题,收入归谁,物业服务企业所取得的收益,应当如何分配?
《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八条业主共同决定的事项中新增了“改变共有部分的用途或者利用共有部分从事经营活动”。这条规定就能很好的回答这个问题。属于业主的共有部分,物业服务企业利用从事经营活动,应当取得业主的同意,按照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八条的规定,该事项应由业主表决,参加表决的业主人数应当达到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并且要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通过,物业服务企业才可以在电梯张贴广告并取得收益。简单说就是得经过全体业主的人数及面积双重一半以上同意才行。
关于物业服务企业所取得的收益分配问题,民法典第二百八十二条的规定:“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等利用业主的共有部分产生的收入,在扣除合理成本之后,属于业主共有。”如果在物业服务合同中有约定,按照约定处理,比如用于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没有约定的,收益的分配应当按照业主专有部分面积所占比例确定。
上述规定同样适用于将小区建筑区划内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收费的,收取的费用应当属于业主共有。
每日学一“典”,生活大帮助。只有全体社会成员以民法典为遵循,养成自觉守法的意识,形成遇事找法的习惯,培养解决问题靠法的意识和能力,才能让民法典真正成为老百姓保护自身权益的法典。
(临江林区基层法院 张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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