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和谐是国家发展、社会进步、民族繁荣的基石。婚姻法对于建立和维护和谐的婚姻家庭关系发挥了重要的作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以现行婚姻法为基础,在坚持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等基本原则下,结合社会发展需要修改了部分规定,并增加了一些新的规定。下面就由昌吉州中院民一庭法官王雪梅,就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照顾无过错一方的相关法条为大家进行解读。
民法典第1087条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个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民法典还对无过错方请求离婚损害赔偿的情形做出规定,其中第1091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二)与他人同居;(三)实施家庭暴力;(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王雪梅表示,对于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照顾无过错一方的问题,虽然民法典第1091条的内容在2001年婚姻法第46条中已经有了,但2001年婚姻法第39条规定了离婚时人民法院处理夫妻共同财产分割问题的原则,即:“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原则,并没有离婚财产分割意见中照顾无过错方的规定条文。此种情况下,在实践操作中,婚姻法第46条规定的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由于举证困难,法院多引用婚姻法第39条规定,因此照顾无过错方的内容形同虚设。
目前生活中,存在的情况多是夫妻一方与他人有婚外情,尚不足以达到重婚或与他人同居的严重程度,因为重婚和同居,在法律形式上或行为公示上都要达到一定的程度才可确定。比如:可以举证证明一方的通奸行为或是习惯性外遇、嫖娼行为等情况,严重伤害夫妻感情的,但又构不成婚姻法第46条的重大过错,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往往对另一方应当给予照顾或倾斜,但总觉得法律依据不足,因为婚姻法并没有明文规定在离婚分割共同财产时要照顾无过错方。而民法典婚姻家庭编中出现“无过错方”一词共有3处,并在民法典第1087条中,将“照顾无过错方” 做为原则列入,就给上述离婚时一方存在过错,但尚不构成“重婚”或“同居”的情形下照顾无过错一方给出了明确的操作依据,使之进一步完善。
王雪梅举例说明:2019年12月12日,昌吉州中院审结的一起李某诉赵某离婚一案,李某称其与丈夫赵某结婚26年,赵某每次酒后对其拳脚相加。20多年来,李某为了顾及在村里的影响和儿女的脸面忍辱负重,现在儿女都大了,她再也不愿忍受家庭暴力,遂提起离婚。庭审中赵某也认可多年对李某家暴,但认为夫妻之间打架是小事。法官对赵某进行了批评教育,并向其释明家暴行为的严重后果和将承担的法律后果,赵某认识到错误,同意离婚并自愿放弃了家庭财产分割。
民法典中对上述条文的修改,是对学术界一直强调的保护弱者权益的呼吁进行回应。对法官来说,针对上述类似案例,无论是从理论基础还是今后案件的实际处理上,民法典都提供了具有可操作性的裁判依据。
中国法制新闻网责任编辑:亓淦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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