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新增一条叫夫妻日常家事代理权,夫妻一方因家庭日常生活需要而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夫妻双方发生效力,但是夫妻一方与相对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夫妻之间对一方可以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范围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案例分析1:
妻子到商场为家庭买了价值万元的空气净化器,丈夫就不能因为没经过他同意就认为妻子买空气净化器的行为是无效的,这样规定一方面其实是均衡夫妻之间的权利,另一方面也是保护交易相对人。 重点是家庭日常生活,这个是衡量的点所在。
案例分:2:
丈夫沉迷赌博,欠下的债务如同滚雪球一样越来越多,最后为了躲避债务逃走,债务人就找到他的妻子上门要债,妻子一头雾水,不知是什么债,自己竟然被欠债。这种情况怎么办?
这种情况《民法典》中有更为明确的规定,可以避免这种被欠债的情形,那就是什么样的债务是夫妻共同债务,需要由夫妻共同偿还,就是一种情况,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没签名的一方事后认可同意这是共同债务,另外一种就是前面提到的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如果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这条被称为良心规定,实践中这种夫妻一方在对方不知情的情况下欠下大额债务的现象非常多,对于不知情的一方,如果让她背负巨额债务有失公平,所以在民法典中明确夫妻债务共债共签的原则。
(临江林区基层法院 张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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