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以及基础设施的日益完善,中国的铁路交通尤其是高铁已步入快速发展期。但在铁路运输高速发展带动经济,带给人们安全、快速出行体验的同时,总有一些人不遵守规则,不买车票、“高铁霸座”、拒绝检票、甚至强行阻拦列车发车。今日,通化县人民法院为大家带来对《民法典》关于霸座的解读。
根据《民法典》第八百一十五条规定:“旅客应当按照有效客票记载的时间、班次和座位号乘坐。旅客无票乘坐、超程乘坐、越级乘坐或者持不符合减价条件的优惠客票乘坐的,应当补交票款,承运人可以按照规定加收票款;旅客不支付票款的,承运人可以拒绝运输。实名制客运合同的旅客丢失客票的,可以请求承运人挂失补办,承运人不得再次收取票款和其他不合理费用。”《民法典》明确规定了旅客应当按照实际购买的票对号入座,不得“霸座”的义务,并且明确了霸座的后果,即补交差价、票款,如果不履行相应义务则会被“赶下车”。此条款也明确了承运人(相关运输单位)的权利,对于霸座的旅客,有权加收票款、收取差价或者拒绝承运。
《民法典》这部“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与我们的生活息息相关、密不可分。如学者所说,《民法典》以民字当头,法条里的字里行间处处凸显以民为本的原则,也切实回应民众之关切。
(吉林省通化县人民法院 孙媛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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