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如今,社会经济活动纷繁复杂,为简化交易流程,提高资金流通效率,保证债务诚信履行,往往会出现债务清偿“三角关系”,也就是出现第三人愿意和债务人共同向债权人清偿债务的情形。但是,若第三人和债务人均未按期偿还债务,债权人又该向谁要求清偿呢?
对此问题,《民法典》给出明确回答,昌吉州中院民二庭庭长张华就此作出详细解读。
《民法典》第552条规定:“第三人与债务人约定加入债务并通知债权人,或者第三人向债权人表示愿意加入债务,债权人未在合理期限内明确拒绝的,债权人可以请求第三人在其愿意承担的债务范围内和债务人承担连带责任。”
《民法典》第178条规定:“二人以上依法承担连带责任的,权利人有权请求部分或者全部连带责任人承担责任。连带责任人的责任份额根据各自责任大小确定;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责任。实际承担责任超过自己责任份额的连带责任人,有权向其他连带责任人追偿。”
张华法官以案释法:甲公司向乙公司购买20吨涂料,托欠货款31万元,同时丙公司也欠付乙公司18万元货款,遂丙公司向乙公司出具付款计划并载明“丙公司与甲公司共欠付乙公司货款49万元,该笔款项由丙公司支付。”乙公司出具书面文书表示对付款计划无异议。
该案中,丙公司的行为即第三人加入债务行为,符合三个特征:一是第三人与债务人约定,第三人与债务人共同清偿债务;二是第三人或者债务人要将该约定通知债权人;三是债权人没有在合理期限内明确表示拒绝第三人的加入。
因此,丙公司加入债务后,若与甲公司均未按期偿还债务,则债权人乙公司可要求第三人丙公司与债务人甲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也就是说,债权人既可以要求债务人清偿,也可要求第三人清偿,也可要求债务人和第三人一并清偿。
张华法官提醒,在市场经济活动中应当遵循诚实守信原则,共同努力打造良好的营商环境,但若出现此类第三人加入债务仍未清偿债务行为,《民法典》提供了充分的法律保护途径,请根据实际情况选择最佳解决纠纷方式。
(郑洪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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