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在人们的生活中电子合同成为“主角”。民法典吸收《合同法》与《电子商务法》的相关内容,明确将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的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电子合同视为书面形式。
下面由昌吉州中级人民法院民二庭庭长张华向大家讲解民法典关于电子合同的相关规定。
张华解释,电子合同定义为“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以数据电文为载体,并利用电子通信手段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电子合同的发展已成为不可阻挡的趋势,民法典对电子合同的规定,是对于时代潮流的正面回应,为电子商务、远程签约等场景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保障。张华提醒说,我们在拥抱变革的同时,亦需注意其中可能存在的法律风险,做好相应的风险管理措施,最大程度地享受电子合同带来的便捷与高效。
民法典第469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书面形式是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民法典中将《合同法》第11条与《电子签名法》第4条予以整合和删减,明确电子合同系视为书面形式。
民法典第491条规定“当事人采用信件、数据电文等形式订立合同要求签订确认书的,签订确认书时合同成立。当事人一方通过互联网等发布的商品或者服务信息符合要约条件的,对方选择该商品或者服务并提交订单成功时合同成立,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张华解释,该条文明确了通过互联网购买商品或者服务时电子合同的成立时间,即:除约定外,消费者提交订单成功时合同成立。
民法典的上述规定,明确了在网络购物场景中电子合同成立时间和货品交付时间等事项,与合同违约责任和货品毁损、灭失风险的承担紧密关联,为电子商务经营者和消费者提供了相应的法律依据。
(廖冬云 马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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