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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部门发文:严格规范涉及保险理赔司法鉴定工作

发布时间:2021-11-29  来源:司法部官网  字体大小[ ]

  近日,司法部办公厅、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联合印发《关于规范涉及保险理赔司法鉴定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对规范涉及保险理赔司法鉴定工作(以下简称涉保司法鉴定)提出明确要求。

  《通知》指出,近年来,广大司法鉴定机构和保险机构认真履责,积极作为,有力维护了人民群众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平正义,但涉保司法鉴定还存在着不规范、不诚信等问题。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和各银保监局要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切实提高政治站位,深入践行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把规范涉保司法鉴定、加强行业监管作为“我为群众办实事”的具体举措,完善制度机制,加大监管力度,坚决杜绝涉保司法鉴定中“司法黄牛”“暗箱操作”,坚决打击各类违法违规行为,提升保险业服务能力和服务水平,提高司法鉴定质量和公信力,切实维护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

  《通知》强调,要进一步强化监督管理,规范执业行为。一是坚持公正合规,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非法干涉,不得有收受他人财物、接受请吃、出具虚假鉴定意见、谋取不正当利益等违法违规行为;保险机构和当事人不得干涉司法鉴定机构独立、公正执业,不得与司法鉴定从业人员、相关组织或个人串通操控涉保司法鉴定牟利;保险机构不得与司法鉴定机构签订合作协议,保险机构从业人员不得违规兼任司法鉴定人。二是提倡共同委托,协商选择司法鉴定机构,共同确认鉴定材料;无法协商一致的,双方可共同在司法行政机关公告的司法鉴定人和司法鉴定机构名册中随机选择;在出具鉴定意见书之前,保险机构和(或)当事人不得就同一鉴定事项另行委托鉴定。三是鼓励到场见证,保险机构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应当派员到场见证并在相关材料上签字确认;

  《通知》要求,各级司法行政机关与同级银行保险监管部门加强沟通交流,构建长效机制。要构建信息共享机制,及时提供并更新司法鉴定人和司法鉴定机构名册、保险机构联络员信息及相关监管信息;要构建通报会商机制,建立涉保司法鉴定重大案件通报和重大问题会商机制,共同研究解决涉保司法鉴定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要构建纠纷解决机制,畅通投诉举报受理渠道,建立完善纠纷调解机制,充分发挥专家优势,积极化解矛盾;要构建联合执法机制,通过联合执法、委托执法、异地交叉执法等措施,严厉打击 “司法黄牛”利用鉴定进行保险欺诈等违法违规行为。

 

  《通知》全文如下:

司法部办公厅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

委员会办公厅关于规范涉及保险

理赔司法鉴定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司法局,各银保监局:

  为切实解决专项治理发现的突出问题,严格规范涉及保险理赔司法鉴定工作(以下简称涉保司法鉴定),加强行业监管,提升司法鉴定质量和公信力,增强人民群众法治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等规定,现就规范涉及保险理赔司法鉴定工作通知如下。

  一、提高政治站位,确保鉴定质量

  近年来,广大司法鉴定机构和保险机构认真履责,积极作为,有力维护了人民群众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平正义,但涉保司法鉴定还存在着不规范、不诚信等问题。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和各银保监局要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切实提高政治站位,深入践行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把规范涉保司法鉴定、加强行业监管作为“我为群众办实事”的具体举措,完善制度机制,进一步加大监管力度,坚决杜绝涉保司法鉴定中“司法黄牛”“暗箱操作”,坚决打击各类违法违规行为,提升保险业服务能力和服务水平,提高司法鉴定质量和公信力,切实维护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

  二、强化监督管理,规范执业行为

  (一)坚持公正合规。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应当坚持科学、客观、独立、公正原则开展涉保司法鉴定,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非法干涉,不得有收受他人财物、接受请吃、出具虚假鉴定意见、谋取不正当利益等违法违规行为。保险机构和当事人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司法鉴定程序规则,不得干涉司法鉴定机构独立、公正执业,不得与司法鉴定从业人员、相关组织或个人串通操控涉保司法鉴定牟利。保险机构不得与司法鉴定机构签订合作协议,保险机构从业人员不得违规兼任司法鉴定人。

  (二)提倡共同委托。为提高工作质效,提倡保险机构和当事人共同委托鉴定。保险机构应当主动与当事人沟通,告知共同委托鉴定的意义、程序、法律后果等,协商选择司法鉴定机构;无法协商一致的,双方可共同在司法行政机关公告的司法鉴定人和司法鉴定机构名册中随机选择。保险机构和当事人共同委托鉴定的,双方应当确认鉴定材料,未经双方确认的,不得用于鉴定。当事人单方委托鉴定的,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告知单方委托的风险及法律后果,严格审查鉴定材料,当事人应当对鉴定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不符合程序规则的,不得受理。在出具鉴定意见书之前,保险机构和(或)当事人不得就同一鉴定事项另行委托鉴定,如另行委托且故意向司法鉴定机构隐瞒情况的,司法鉴定机构不承担由此引发的不利后果。

  (三)鼓励到场见证。为防止“司法黄牛”对鉴定过程的干扰,保险机构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应当派员到场见证,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如实记录保险机构和当事人到场情况,双方应当在委托(确认)书、鉴定告知书等材料上签字确认。到场人员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司法鉴定程序通则》,不得干扰或干预司法鉴定人独立、公正执业。当事人单方委托鉴定的,由司法鉴定机构通知保险机构到场见证,保险机构在约定时间不到场的,司法鉴定机构应当按规定实施鉴定。保险机构和当事人无正当理由不配合鉴定,应当承担相应法律后果。

  三、加强沟通交流,构建长效机制

  (一)构建信息共享机制。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向同级银行保险监管部门提供司法鉴定人和司法鉴定机构名册及相关监管信息,中国银保监会指导中国银行保险信息技术管理有限公司将上述信息纳入反保险欺诈信息系统供行业使用,并及时更新。各保险机构应当指定内设部门负责涉保司法鉴定的对外沟通协调和对内统筹管理等工作,同时明确专门联络员。各银保监局指导当地保险行业协会组织汇总保险机构联络员信息及相关监管信息,提供同级司法行政机关,如有变动应当及时更新。

  (二)构建通报会商机制。各级司法行政机关与同级银行保险监管部门建立涉保司法鉴定重大案件通报和重大问题会商机制,及时通报新出台的监管政策、工作举措和案件风险形势,共同研究解决涉保司法鉴定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加强舆情监测,及时发现苗头线索,完善应急预案,依法妥善处置;广泛宣传政策法规,指导发布典型案例,组织交流经验做法,促进提升业务能力水平。

  (三)构建纠纷解决机制。各级司法行政机关与同级银行保险监管部门要畅通投诉举报受理渠道,及时进行调查处理。鼓励各地司法鉴定协会、保险行业协会建立纠纷调解机制,充分发挥专家优势,积极化解矛盾。保险机构、司法鉴定机构及从业人员要注重事前预防,积极宣讲相关法律和政策规定,耐心听取当事人意见,引导其理性表达利益诉求,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四)构建联合执法机制。各级司法行政机关与同级银行保险监管部门要强化协作协同,通过联合执法、委托执法、异地交叉执法等措施,切实加强行业监管,严厉打击 “司法黄牛”利用鉴定进行保险欺诈等违法违规行为,共同规范涉保司法鉴定。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公安机关。

  各地可参照本通知精神,结合工作实际,研究制定实施细则。执行本通知中如遇问题,请及时报告司法部公共法律服务管理局和中国银保监会重大风险事件与案件处置局。

  司法部办公厅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

  2021年11月17日

中国法制新闻网摘编亓淦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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